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粤环发〔2009〕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环境保护系统(以下简称“环保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环保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环保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职能机构配合。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制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行政处罚及复议案件集体审议制度;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和执行情况;
(三)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案件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减免及案件移送等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行政执法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及取证是否合法、定性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合理、法律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等;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情况;
(六)行政执法投诉、申诉受理及处理情况;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有效性;
(九)对以往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本级自查和上级抽查两种形式。
各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至少一次的全面自查。
省环保厅对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的法定授权执法机构(含委托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所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抽查,当年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应检查单位总数的1/3,每年可根据具体情况重复抽查部分单位,连续4年被抽查单位应覆盖所有应检查单位;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抽查,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执法监督检查,每次抽查单位数不得少于应检查单位总数的1/2,每次可根据具体情况重复抽查部分单位,连续3年被抽查单位应覆盖所有应检查单位。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一级环保部门进行抽查,可以抽调辖区内其他下一级环保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遵循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监督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有关部门的建议,上级环保部门可以对下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临时性专项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检查行政执法案卷为主,结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专题问询和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与执法人员个别谈话、召开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座谈会和社会走访等方式。
检查案卷应从被检查单位提供的案件清单及罚没收据中随机抽取,并对立案、调查取证(含现场检查、实施强制措施和调查相关人员)、听证、案审、行政处罚决定(含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含罚没款的收缴)、结案等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检查。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上级抽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召开首次会议,检查组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及有关资料;
(三)问询、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或社会走访;
(四)检查组进行综合评议;
(五)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核实有关情况;
(六)召开末次会议,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填写《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表》(附件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本级自查参照上述步骤进行。
第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形成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措施、有建议的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并于检查结束后15天内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
上级环保部门应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书面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应于抽查工作结束后30天内印发下级环保部门。
第九条 被检查的环保部门应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针对抽查所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书面整改计划,填写《 (单位名称)行政执法检查整改计划表》(附件2),并于检查结束后15天内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整改计划应包括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和计划完成时间。
被检查的环保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按期完成整改计划,并于整改期满后15天内形成书面整改报告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填写《 (单位名称)行政执法检查整改计划落实情况表》(附件3)。整改报告应详细说明整改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条 上级环保部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有过错的,应当责成被检查单位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上级环保部门发现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应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省环保厅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单位:
检查方式:自查□ 抽查□ 临时专项检查□
检查时间:
附件2
(单位名称)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整改计划表
检查方式:自查□ 抽查□ 临时专项检查□
附件3
(单位名称)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整改计划落实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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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存在问题 |
整改计划 |
整改落实情况 |
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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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计划完成时 间 |
整改情况 |
整改完成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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