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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日,市政府以中府[1998]55号文颁布) 第一条 为保护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山市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是:东以逸仙公路、翠亨镇北、南边界为界;南部界线是中山市管辖的里塘 敢至中山温泉宾馆,经温泉宾馆西侧田心河北折至王屋村山脚,沿山脚向西南至广珠公路;西以五桂山麓25米等高线为界;北以规划的铁路线、八念象山脊、规划高速公路为界。面积共计268平方公里。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范围在风景名胜区界线以外平均1公里的宽度范围,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范围的面积共计365平方公里。 风景名胜区范围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综合协调机构,做好该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有关镇、区和林业、水利、建设、规划、环保、农业、计划、国土、民政、旅游、交通、园林、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景观,不得在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内排放废气、废水及倾倒各种的废弃物。景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应与景区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 在景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站场、仓库、医院等与风景、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等设施。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花卉、文物、古迹、园林景物、公共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损害。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应严格控制使用。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征用土地建设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土地,不得少用多征或征而不用。 第八条 已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凡承担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及承担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经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条 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市文明施工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维护景容和游览安全。建设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植被。 第十一条 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条件。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综合协调机构同意,并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二条 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毁林垦荒;严禁在林区生火、焚香、燃放鞭炮及倾倒废弃物;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从事殡葬活动。 第十三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鉴定、建档,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翠亨—五桂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对于建设、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三)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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