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
环保法律
环保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政府文件
其他
举办中山市重污染企业...
环境监察分局召开2009...
省应急管理调研组莅临...
国家污染减排核查组对...
我市2010年环保工作会...
市环保局组织召开中山...
2009年中山市“环境安...
市环境监察分局赴汕头...
环保部党组成员、办公...
◆国家环保部验收组昨...
◆国家生态建设示范...
我市12个镇区生活污水...
查处一非法回收化学品...
学全会精神,促思想进...
中山市环保局举办“喜...
您现在的位置:中山市环保局公众网 >> 法律法规 >>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撰写时间:2008-11-1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危险废物 令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  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  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使用帮助 | 站点导航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歧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26楼

邮箱:zsepb@zsepb.gov.cn 技术支持:中山市网政软件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140630号 总计访问量:17114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