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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意见

撰写时间:2009-04-15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2003年1月28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18号文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珠江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改善河流水环境质量,实现珠江整治目标,进一步增创我市环境新优势,特提出工作意见如下: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分步加快实施
  我市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目标是:“十五”期间,建制镇实际居住人口在万人以上的城镇中心区必须建设(或分片建设)一座以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辖区内有500人以上居住的企业、1000人以上居住的工业区或住宅小区,其产生的生活污水不能输送到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必须单独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散处理污水,并达标排放。到2005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到2010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
  为更好地完成建设污水处理厂任务,改善我市水环境,将建设工作分以下阶段有计划地开展:
  (一)城区:2005年前完善西区一带的管网,实现全面截污,对现有的中山市污水处理公司净水一厂进一步挖潜;加快城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即珍家山污水处理厂首期12万吨/日)的建设;2005年年底前火炬开发区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并投入运行。
  (二)镇村:2003年年底前,各镇必须完成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工作;2005年年底前,三乡、小榄、沙溪三个中心镇和坦洲镇中南皮革厂捆绑项目,以及以岐江河为纳污河的大涌、板芙、港口等镇必须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2010年年底前实际人口万人以上的镇必须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三)企业和居住区:2005年以前,500人以上居住的企业、1000人以上居住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收集系统,对不能纳入管网的污水,必须进行分散处理,并达标排放。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多方面筹集建设资金
  转变污水处理设施只能由政府投资、国有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观念,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推向市场,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形成开放式、竞争性的建设运营格局,多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经营模式参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三、逐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2003年6月30日前规划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以对其服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政府将配套建立相应的排污收费制度,为城镇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能够补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并适当考虑污水管网的建设费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可按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征收的生活污水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所征收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可用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在3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四、鼓励措施
  对2003年年底前动工建设2005年年底前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镇区,按照首期每1万吨/日的建设规模,从环保基金中拨款100万元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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