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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城区饮食服务业使用燃料种类的通知

撰写时间:2009-04-15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1999年7月26日,市政府以中府[1999]79号文颁布)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有效地控制我市城区各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护和改善城区的大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宾馆、饭店、酒楼、餐厅、酒吧、歌舞厅等从事饮食服务经营的企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饭堂(以下统称饮食服务业)应逐步停止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燃料,改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从1999年8月1日起,所有新开办的饮食服务业,均应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现使用煤、重油、柴油等燃料的饮食服务业(除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外),均应在2000年6月底前改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财贸、商业、公用事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配合实施。
  五、凡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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