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单位
备案的通知
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局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转移的管理,规范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转移的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原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对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有效资质进行延期,我局决定对在中山市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重新备案。
如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单位于2010年3月1日前未按规定重新向我局进行备案,我局将不再受理该单位相关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转移申请或备案。
附件:《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单位备案材料》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2月2日
地址: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418室
联系电话:88363877
联系人:麦俊杰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单位备案材料
1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人代表亲自办理)
2、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的运输)
4、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单位与运输单位的运输业务合同;
5、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表该公司在中山市代理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经营业务(代理人需亲自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1) 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话;
(2) 委托事项及权限;
(3) 委托代理起至日期;
(4) 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6、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如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无法亲自到我局备案,需要公证处出具的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经营单位公章证明和该公司在中山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