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对全市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电磁和核辐谢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违法案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理有关环境污染的来信来访,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拟订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各有关单位实施。
(四)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五)承担全市饮用水源和内河水质的监测保护任务;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水利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六)管理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资质认证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及工程技术评估工作。
(八)负责组织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市人民的环保意识。
(十)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镇区环境保护管理所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管理镇区环境保护管理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