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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

撰写时间:2009-05-1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设立该项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属地管理指导性意见>等四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通知》(粤环〔2006〕112号)。

(二)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的条件是什么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持《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并已在市环保局完成备案;

2、从事危险废物转移的单位必须在《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允许的地域范围、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内转移;

3、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合理、可行,转移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

4、需要将危险废物移出或转入我市处理处置的单位。

(三)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的办事流程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扣除发函征求接收地环保局意见的待复函所需时间)

(四)办理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需要递交的材料

1、《广东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一式四份;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签定的处理处置合同或协议一份;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表一份;

4、诚信承诺书一份。

(五)受理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申请的地址及联络方式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办事窗口) 电话:0760-88221626(办事窗口)或0760-88336864、88318575(污控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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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通讯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歧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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