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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

撰写时间:2009-05-1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一份,用A4纸打印并逐页加盖公章)

1、申请单位申请报告(写清购买目的、数量、放射性核素种类、活度、生产厂家、含设备则写清楚型号等)
2、放射源使用单位在购买或接受放射源以前,应与放射源生产单位或原出口国或废源集中贮存设施签定废弃放射源贮存和处置协议,做好经费安排。
3、经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
4、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副本许可范围页的复印件;
5、购买进口源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
6、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原件(已开展放射工作单位提供);
8、使用短寿命(即半衰期小于60天)放射同位素的单位须于本年度12月31日前申请订购下年度放射性同位素;
9、省环保局暂以文件形式批准购买,领证人需凭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领取批件;
10、购源单位在放射源到达本单位后须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11、购源单位完成购源后,须按程序向省环保局申领《辐射安全工作许可证》;
12、受理单位:省环保局核管处
联系人:王少林 谭志文
电话:020-86380058,传真:87726730
地址:广州市广园中路901号省人防大院3号楼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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