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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程序(暂行)

撰写时间:2009-05-1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受理范围
全省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均须申(换)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


二、申领条件
1、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编制辐射安全文件。
2、具有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适应的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4、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5、提交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等文件。


三、申领程序
1、已取得卫生部门许可证的,在环保部门辐射工作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之前继续有效,按下列程序换发许可证:
(1)申报登记。由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申报登记表格可在广东环保网www.gdepb.gov.cn下载或到环保部门领取)。同时,提交向卫生部门申领许可证时的相关资料(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核素种类、数量、活度、生产厂家及其资料,设备型号,企业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等)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现场检查。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对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于检查合格的单位,发给书面文书,并告知到环保部门换领许可证的时间地点;对于现场检查不合格的,发给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按要求换领许可证;对于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发许可证。
2、对于购源的单位,按照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办理。
3、未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的或首次申请许可的涉源单位,按以下程序申领许可证:
(1)涉源单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2)涉源单位以文件形式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书颁发机关(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已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文件;
3)放射源申报登记文件;
4)申领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文件
(3)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者限期补充有关资料的决定。发证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及现场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文件;对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书,告知申请单位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经整改合格后发给发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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