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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及审批注意事项

撰写时间:2008-10-2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1、《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应由排污单位如实填报,并由填报单位盖章确认;排污单位必须实事求是、认真、严格按规定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并对所填报的数据负责。
    2、如排污单位的法人、法人代表或建设项目名称、地址、规模等发生改变,必须先办理项目变更手续,持变更后的立项许可证办理排污许可证。
    3、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数量必须客观真实地填报,有其它特殊情况(如抽取地下水、固体废物回收或污染物转移处置等)应加以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应与环保立项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5、排污类别按如下格式打印:纺织、制衣行业:“生活废水/服装制造(不含洗水、印染)*”;金属制品行业:“生活废水/五金制品(不含电镀、酸洗)*”……(注:斜杠后按立项证上的经营范围打印)。
    6、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如“2003年3月26日至2004年3月25日”。
    7、临时排污许可证的编号应严格按照中山市环保局复审后的临时排污许可证审批表上的编号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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