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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我局审查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二、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 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根据审批意见委托持有国家环境总局或建设部发出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证书》或持广东省环保局发出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开展有关工作,《设计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等防治污染项目进行分类,设计单位须在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承建与其资质相符的防治污染工程。其中外省设计施工单位在本市承建工程必须持有甲级证书以及在本市设有常驻机构。 为维护建设单位利益,促进设计、施工单上不断增强技术竞争力,提高我市防治污染工程质量,我局鼓励防治污染设施工程的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建设单位可委托我局认可的单位进行工程招标工作或进行防治污染工程技术方案评估。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管理 为规范防治污染工程市场,切实搞好我市的防治污染工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将加强对我市防治污染工程的监督管理,执行以下制度: 1.防治污染工程方案的审核制度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工程方案必须由建设单位报市环保部门审批,市环保部门根据治理方案的设计依据、原则、排放标准、工艺等进行审核,如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治理方案,则向建设单位发给《污染治理方案评估通知》,由建设单位凭此通知委托评估单位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评估,完成评估后持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完善后的治理方案报市环保部门审批,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施工建设。 2.定期申报制度 建设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环境的措施,每月定期向我局报告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3.竣工检查和验收制度 项目建成竣工后,投产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竣工检查申请,经检查防治污染工程已建成并可配合主体工程同时运转时,由我局发给《同意试运行通知书》主体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环境监测站可不定期派员作污染源监测,如监测结果表明工程质量达到要求,建设单位与工程承担单位可商定时间向我局申请验收。申请时需提交监测报告、工程合同、工艺流程图、工程简介及试运行时的有关数据。 我市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具体分类情况见附录。 防治污染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我局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若在规定的试运行期间内不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由我局责令其主体工程停止试运行,并限期整改。(有关详情请向市环保局规划科或监督科查询) 4.防治污染设施年审制度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经验收,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投产后,在每年的排污许可证年审时,我局将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年审,防治污染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处理效果达到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符合《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要求的,可以通过年审,否则限期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