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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工作的意义 优化工程方案,使其更加科学、完善、确保工程治理效果和投产后正常运行,保护资方的利益,避免出现工程设计不合理、正常运行时不能达到排放等现象。 二、技术评估工作程序(见图)
三、评估报告编制时间 1.治理工程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意见; 2.治理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意见; 3.治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意见。 四、双方责任 1.甲方(委托方) (1)提交工程方案,其中专家会议评估方式每一工程方案提交12份,其它方式每一工程方案提交5份。委托方提交的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工程概况(包括工厂概况、生产工艺、原料、产品、产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对“整改”项目,要提供原有的处理情况)。 ◎水量、水质状况及污染物排污浓度(对“整改”项目,必须提供中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 ◎污染治理工程设计依据、原则。 ◎污染治理工程的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简介及预期处理效果。污染治理工程平面布置图、主要处理设施以及设计参数。 ◎污染治理工程的经济技术指标(包括运行成本、占地面积、劳动定员和工程造价)。 ◎设计单位以往业绩简介。 ◎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现场调查提供必要的方便。 (3)交付工作费用。 2.乙方(环科所) (1)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技术评估工作。 (2)本着科学态度,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认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工作。 (3)工作人员遵守市、局及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不向委托方索要财物,谢绝各类馈赠。 (4)为委托方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五、环境工程技术方案评估工作收费 根据评估实际工作量和发生费用收取基本费用 六、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治理设施管理的通知》【中环(36号)】(2000年5月29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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