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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府[2003]101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山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目录的通知》精神,我局保留的权限有:
属审批事项的有3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2、 闲置(拆除)防治污染的设施或关闭工业及生活垃圾处置场所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处置有毒、有害废物
属审核事项的有1项:
1、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认定
核准事项有3项:
1、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方案
依据《中山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除可以当场决定的申请事项外,行
政机关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在下列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回复申请人:
(一)审核、核准、登记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特许、许可、认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联审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
在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相应的审批工作日;联审事项在上述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审批时限延长期满后,不得再延长。
依法进行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计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期限比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时限短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