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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费的减、免条件
(一)排污费减免的一般条件
排污者遇地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疫情、火灾、他人破还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排污费应缴额。
(二)排污费减免的特殊性条件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二、排污费的减免程序
(一)排污费减免的一般性程序
1.排污者须在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须列明减免的理由、减免数额以及减免期限等。对于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可直接向市环保局申请,同时抄报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于减免排污费数额50万元以上的,将书面申请报送省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同时将书面申请抄送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市价格局。
2. 对于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市环保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书、确定材料齐备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市价格局。
3.市财政局、市价格局在收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的30日内会同市环保局作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
(二)排污费减免的特殊性程序
1.对于原有的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每年12月份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免缴下一年度的排污费,新办的该类事业单位在开办的一个月内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免缴本年度的排污费。所有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需提供中山市环境监测站的监测化验报告书。
2.市环保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书、确定材料齐备后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并做出书面决定批复申请免缴排污费的排污者,上述工作于30日内完成。
三、公告
批准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价格局每半年公告一次。公告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注:1.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或者免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本程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 |